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合同失效做任何規定,所以是不存在合同自動失效的情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合同才會被迫失效。
【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合同失效做任何規定,所以是不存在合同自動失效的情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合同才會被迫失效。
【法律依據】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生效後,如果不是對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三類條款有異議的,建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就異議條款可簽訂補充協議進行更改或完善。
如果是對必備條款有異議,則需要重新達成新的合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需要提起仲裁或訴訟,以解決雙方的爭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9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可以取消。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之規定,保險合同雖為保險代理人代簽,但只要投保人已經足額交納保險費,該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