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應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且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從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補償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並要求補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3.妥善保管租賃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規定或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按約定正當使用租賃房屋。
(3)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出租人。逾期不返還的,出租人除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還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如果是協商解除或者無過失性辭退,裁員等,需要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解除,需要按照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
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是: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其約定進行賠償;
2、數額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調整。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 ...
房屋合同違約金標準的計算是以天數為基礎,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從合同交房到實際交房計算或者根據合同中雙方約定比例計算,一般比例範圍是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五。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 ...
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法律並沒有做明確統一的規定。在合同由約定的情形下,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以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 ...
企業不續簽合同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
工程合同違約金標準一般適用以下原則性規定:(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