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條款手寫有效,但是必須手寫部分是合同簽訂時在雙方見證的情況下填寫後簽字,手寫部分在雙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字上都有,且處於落款的上方,手寫部分是對列印部分的修改、解釋,但在手寫部分的旁邊有雙方簽字就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補充條款手寫有效,但是必須手寫部分是合同簽訂時在雙方見證的情況下填寫後簽字,手寫部分在雙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字上都有,且處於落款的上方,手寫部分是對列印部分的修改、解釋,但在手寫部分的旁邊有雙方簽字就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應明確約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原合同明確約定不得變更的,補充協議條款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應明確約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是原合同明確約定不得變更的,補充協議條款的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簽訂合同補充條款,也稱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透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簽訂合同的補充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
2、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
3、嚴格防止與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