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依照《合同法》第47條、48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方能生效。
《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這一規定採取了世界各國通行的“到達主義”立場。依到達主義,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何謂到達?應作廣義解釋:
(1)到達受要約人與到達代理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達”與“非到手到達”(送達受要約人所能實際控制之處所,如信箱);
(3)資料電文要約的到達。
《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有以下情形出現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
(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承運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
應注意在簽訂合同前審查承運方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資質;訂立合同時內容的規範全面;貨物的包裝是否按照規定並能夠保證貨物質量安全;託運人保證貨物的合法和運單的真實等。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 ...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
(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 ...
1、要簽訂正式合同,簽訂完以後也需要去當地的有關部門備案。
2、在簽訂之前,雙方需要明確商鋪租金,還有其它方面的費用。
3、在租賃期間,如果房東將商鋪出售或者用作抵押的話,租客有權利要求賠償,這些條款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寫得越詳細越好。 ...
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 ...
借款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有: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四、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事項根據《合同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