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人代表不是按股份決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合夥企業法人代表不是按股份決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產生的程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檔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登出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各級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法人代表沒有股份,在特定情況下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則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業的偷稅漏稅、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