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徵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
8、個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
(1)擔保債權;
(2)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