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時的財產分割: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居分手時的財產分割: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雙方有財產歸屬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沒有協議的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按共同共有分割。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99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分割財產: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