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定,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履行抗辯權正確原則有: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