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年終獎金的發放應系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如何發放、發放多少。如企業已在《員工手冊》中對於年終獎金的發放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隨時取消年終獎發放,則應當認定該規定合法有效。
員工請事假不會被扣除年終獎。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透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是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比如剛開始是佔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執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甚至達到工資的150%。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可以預提年終獎金了。
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
製造費用——工資
生產成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法律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定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 ...
1、原則上要發,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發的佔大多數,且合同中未規定年終獎金額,申訴難度較大。年終獎既是對過去一年來的工作業績進行獎勵,也是鼓勵你在未來一年更加努力工作,同時還要起到穩定員工的作用。
2、既然你已經提出了辭職,那麼年終獎就沒有發放的必要了。人走茶涼,你一旦離開了,就與這裡沒有了任何關係。年終獎 ...
對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時,如果企業勞動合同或管理制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日期發,如果沒有約定,就要看老闆心情了。
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 ...
不違法。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並不強制干預。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7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
不發年終獎是可以仲裁的。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
年終獎不是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中規定的企業法定義務,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即沒有統一標準。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 ...
年終獎也是要扣稅的。
由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問題通知》中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這裡所謂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指的就是年終獎。
年終獎單獨扣稅。根據相關演算法,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