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又無任何反駁理由,不去新崗位,公司可按曠工進行處理。
2、公司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變更是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的規定,懷孕的婦女,在職期間,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另外要審查調崗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
如員工不勝任原崗位工作、孕期婦女因身體原因需調離原崗位等,是否屬單位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
員工所在崗位性質有此需要且屬於單位正常生產經營需求,員工具有服從義務;調整前後勞動者工資水平是否相當、無大幅改變;調崗不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工作條件和勞動便利是否可以維持,勞動者增加的勞動成本是否有補助。調崗是否改變了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
如果對於員工的這個調換工作的決定,是沒有勞動合同法或者是勞動法作為依據的話,那麼,公司是不可以調換員工的崗位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檔案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2、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4、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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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三期女員工,公司隨意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若公司想調崗降薪,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才可以。否則,則違反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共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內容,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 ...
懷孕或者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單方面要求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 ...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女職工到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崗位,其工資待遇也不應該被降低。另外,不得降低女職工工資的這一特別規定,保護期限從女職工懷孕 ...
調崗降薪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若強行調崗降薪則是非法的。如果的確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就調崗降薪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員工因有過錯而被調職、調崗時,如員工 ...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被強制調崗後,不能透過不上班的方式消極應對,而是應該透過申請調解、勞動仲裁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工傷復工調崗降薪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