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透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工齡七年的公務員是可以辭職的。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第十三章,辭職辭退,第八十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員工提出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的批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並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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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請事假,理由不充分,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
2、對於勞動者請事假,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什麼情形之下可以批准,可以請多長時間;
3、但《勞動法》第四條授予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受權益和履行義務的權利,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對請假的規定,不違背法律原則、不顯失公平的,制定程式合 ...
單位不給員工辦理辭職手續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這樣30天后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了,而且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 ...
單位不繳納社保可以辭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 ...
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不需要付違約金,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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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