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納社保可以辭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
單位不繳納社保可以辭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
1、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以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如果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予處理的,對於這種行政不作為,勞動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履行職責,即向欠費單位追繳所欠社保費。
3、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社會保險費》第27條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據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可以直接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職工在公司上班,都會有社保的,費用需要職工個人和用人單位各承擔一部分,這是勞動者基本的權益。但有些時候,用人單位並不會去替職工繳納社保。很顯然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是違規的,勞動者可因此辭職並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