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拖欠工資不屬無故拖欠: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拖欠工資不屬無故拖欠: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可以首先向本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根據仲裁結果要求拖欠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對方還拒不支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法院判決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對方還拒不支付,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將從對方銀行賬戶上直接划走工程款交給你,或者扣押對方物品拍賣後將工程款給你。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