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