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起訴狀的書寫,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①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時起訴狀的書寫,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
①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收集離婚證據的注意事項有:
1、固定易失證據應當儘快儲存;
2、收集文字證據;
3、採集視聽證據;
4、注意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1、寫好起訴狀。
2、收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一系列證據。
3、委託律師。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