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6個月大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6個月大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關於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歸屬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所以,對於劉女士的情況,如果其沒有上述不宜撫養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在哺乳期的子女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能證明女方確實不適合撫養的也有可能判給男方,法院會根據子女權益來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