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購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
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購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
商品房認購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本約合同,二者區別如下:
(一)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於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二)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三)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於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