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需具備以下條件:(一)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四)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五)七層以下的達到主體工程封頂;七層以上的,主體工程須建到工程預算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層數;(六)已在專案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