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支付所欠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補足工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有以下解決方式:
1、同用人單位協商。
2、調解。
3、申請仲裁。
4、提起訴訟。
5、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 ...
事業單位不發工資應該先進行協商,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蒐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除了以上兩種渠道外,應理性對待工資不發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來處理,以免事態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加嚴重或者使自己從受害方變為加害方。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工傷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個人應首先找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給出的結果不能令自己滿意,或者低於規定的標準,應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 ...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話勞動者應該及時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而且,投訴公司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透過打電話或者在線上投訴。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 ...
單位不可以規定違法不發工資。只要員工和公司有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不發員工工資,即便是員工造成了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 ...
中介公司不發工資,可以與負責人協商解決,申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 ...
辭職公司不給發工資可以到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