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法律結果,在合同法上有清晰的規則。《合同法》第58條規則:“合同無效或許被吊銷後,因該合同獲得的產業,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許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差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而遭受的損失,兩邊都有差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許當事人利益遭受危害,因而,當事人有必要對合同無效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職責,使之消除由此形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形成前的狀況。
無效合同的法律結果,在合同法上有清晰的規則。《合同法》第58條規則:“合同無效或許被吊銷後,因該合同獲得的產業,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許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差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而遭受的損失,兩邊都有差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許當事人利益遭受危害,因而,當事人有必要對合同無效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職責,使之消除由此形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形成前的狀況。
無效合同的法律結果,在合同法上有清晰的規則。《合同法》第58條規則:“合同無效或許被吊銷後,因該合同獲得的產業,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許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差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而遭受的丟失,兩邊都有差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也就是說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無效將導致社會或許當事人利益遭受危害,因而,當事人有必要對合同無效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職責,使之消除由此形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形成前的狀況。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