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權利: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
二、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糾正借款使用建議書的權利。
貸款人權利: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
二、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糾正借款使用建議書的權利。
借款合同中約定無效的條款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信用社,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2)貸款的期限較短,均有擔保人;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4)借款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