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合法,單位協議保險勞動關係,應當經單位與個人協商後決定,如果單位同意簽訂協議來保留與個人的勞動關係是可以保留的。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合法,單位協議保險勞動關係,應當經單位與個人協商後決定,如果單位同意簽訂協議來保留與個人的勞動關係是可以保留的。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員工失蹤終止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