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有: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以曠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有相關的管理制度,並提前告知,單位依據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 ...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還能起訴,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除一年之內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勞動仲裁爭議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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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解除勞動合同社保需要的東西是,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 ...
高管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是: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 ...
勞動者連續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 ...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不是必須放進檔案,但是要小心儲存下來,因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對今後還有很多用的,比如轉移社保關係、轉移戶籍、甚至辦失業證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