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明確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貪汙罪、受賄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分別是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採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經濟犯罪單位犯罪規定有: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 ...
單位犯罪的立法解釋的缺陷有:
1、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標準設定不當;
2、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認識不清;
3、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設定不妥;
4、單位犯罪的分離追訴理由不明。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裡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 ...
單位犯罪量刑規定是: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
(一)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
構成單位犯罪的條件是:
1、單位犯罪的客體,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2、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以單位為形式,以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內容的。
3、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並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