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買賣協議的格式是首先應當寫明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姓名等具體資訊;其次,寫明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寫明付款時間、房屋稅費分擔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與違約責任;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加快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的意見》規定,城中村改造專案應先建設村民回遷用房,後進行商品房開發。凡回遷房沒有開工建設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回遷房沒有竣工驗收的,商品房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回遷房買賣協議的格式是首先應當寫明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姓名等具體資訊;其次,寫明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寫明付款時間、房屋稅費分擔以及其他注意事項與違約責任;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加快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的意見》規定,城中村改造專案應先建設村民回遷用房,後進行商品房開發。凡回遷房沒有開工建設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回遷房沒有竣工驗收的,商品房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1、通常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但是容易發生糾紛,因為房屋在幾年後的價值是升還是降都是個未知數,那麼房產證拿到後,如果賣主拒不過戶,你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過戶,所以,風險還是有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1、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麼就木能採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