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員工是可以設立合夥企業,也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一般來說,國企員工並且是公務編制那就不允許經商。
另一種是國企員工沒有公務員編制,在法律層面上是允許經商的,但是通常各個公司都會在合同上註明在職期間不允許公司業務範圍之外的商業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國企員工是可以設立合夥企業,也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一般來說,國企員工並且是公務編制那就不允許經商。
另一種是國企員工沒有公務員編制,在法律層面上是允許經商的,但是通常各個公司都會在合同上註明在職期間不允許公司業務範圍之外的商業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主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之競業禁止義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應遵守職業道德之規定。顯然,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競業限制制度,其無須約定競業限制主體、範圍及違約責任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大學老師不一定可以開公司,具體原因如下:
法律方面,通常情況下,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中規定不允許大學教師創辦註冊公司,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大學老師是可以開公司的。學校方面只要不影響在學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學任務,大學老師的其他社會活動,比如開辦公司,學校就不會干預,所以此時大學老師可以開辦公司。但有時由於社會輿論和教師師德問題,學校會限制在校大學老師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