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倍工資應該是平時工資的三倍。如果平時工資為30元,那麼節假日上班工資應該不少於90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三倍工資應該是平時工資的三倍。如果平時工資為30元,那麼節假日上班工資應該不少於90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國慶加班三倍工資嗎
國慶節放假7天,其中10月1號、2號、3號是法定節假日,這三天加班費是三倍,其他四天加班費是兩倍。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休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按照規定,共放假7天。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因此,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
全年節假日加班費怎麼算
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 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 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 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 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2020年黃曆中秋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2020年國慶中秋三倍工資是哪幾天
10月1日至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以一個月薪6000元的職工為例,其日加班工資基數就是6000元/月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即275.9元/日,如該職工在工作日之外每日加班8小時,其加班工資應按以下方式計算:若該職工在國慶+中秋4天的法定假期內上班的,用人單位應按每天不低於827.7元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另按照每日275.9元的標準支付員工法定節假日的日工資。若在其餘4天內上班的,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則用人單位應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發2倍工資,即每天不低於551.8元標準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安排補休,必須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且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能要求員工無限制加班嗎?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企業能強迫員工加班嗎?
企業違法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企業未與員工協商強行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按照每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進行處罰。
超時加班、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要求生病員工加班、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加班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一經查證,企業將面臨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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