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後的性質,國企改革前,原國有企業的國家所有的性質改制後變成了混合所有制企業,其股東由國資管理部門和其他非國有股東組成,一般為國有控股企業,其性質已不再是純國有企業,也不是純私有制企業。改制後,其主人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行使最高權力。股東以持有股權數進行投票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規定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
因此企業改制後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國有就是全民所有。
1、全民所有就是全體國民是股東,資產為整個國家所有,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細胞,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是經濟發展的領頭羊;
2、國有企業是國家持有大部分股權,企業需對國家,社會,人民負責;
3、我國大力發展國有企業,同時鼓勵,支援,幫助其他所有制企業發展,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平穩發展。
集體企業改制以後,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 ...
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人大常委會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人大常委會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訂,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 ...
必要性:
1、國企改制是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我國現階段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有經濟應保持必要的數量,對廣大中小企業,要以地方為主採取改組、聯合、兼併、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靈活的方式進一步放開搞活。
2、國企改制是深化企業改革的現實要求:我國國有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 ...
首先要看致殘的等級。等級要到地方有資格鑑定的部門去做鑑定。因病致殘達到1到4級的,與當地社保部門協商作為退休對待(要注意是“協商”);5到6級的,可實行內部退養,由用人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費。另外,各地對因病致殘享受退休的待遇標準還不一致,應該到當地社保部門諮詢具體標準。 ...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流程:
1、整體改制的模式。整體改制上市,一種方式是即將國有企業整體進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符合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要求。此種模式適合於國有企業業務單一集中、資產難以有效分割的企業。
2、分拆改制的模式。
3、分立改制的形式。分立改制將一個大的國有企業分立成兩個獨立的公司,其中一個公 ...
1、所謂國有企業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2、國有企業,即全民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一種主要具體體現形式。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以國家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體現的。國家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是透過全社會範圍的經濟聯合使勞動者取得生產資料共有者的地位 ...
1、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透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