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國際多式聯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任。
2、必須使用全程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既是物權憑證也是有價證券)。
3、 必須執行全程單一運價。
4、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如海 / 陸 或 陸 / 空)的連貫運輸。
5、必須是跨越國境的、國與國之間的貨物運輸。
6、 必須由託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一份多式聯運合同,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約束標準。
進行國際多式聯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任。
2、必須使用全程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既是物權憑證也是有價證券)。
3、 必須執行全程單一運價。
4、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如海 / 陸 或 陸 / 空)的連貫運輸。
5、必須是跨越國境的、國與國之間的貨物運輸。
6、 必須由託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一份多式聯運合同,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約束標準。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合同,合同雙方均負有義務和享有權利。
(2)多式聯運合同是有償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儘管可用多式聯運提單證明,但提單不是運輸合同,沒有具體體現形式。
(4)多式聯運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收貨人不參加合同訂立,但可直接獲得合同規定的利益並自動受合同約束。
(5)多式聯運合同有時包括接受委託、提供服務等內容,這些內容由雙方議定。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交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
優越性如下:
1、責任統一,手續簡便;
2、節省費用,降低運輸成本;
3、減少中間環節,時間縮短,運輸質量提高;
4、運輸組織水平提高,運輸更加合理化;
5、實現門對門運輸;
6、其他:從政府角度來看,發展國際多式聯運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利於加強政府對整個貨物運輸鏈的監督與管理;保證本國在整個貨物運輸過程中獲得較大的運費收入比例;有助於引進新的先進運輸技術;減少外匯支出;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的利用狀態;透過國家的宏觀調控與指導職能保證使用對環境破壞最小的運輸方式達到保護本國生態環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