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3、關係到國際關係的區域性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關係到國際關係全域性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
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3、關係到國際關係的區域性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關係到國際關係全域性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各國不論政治、經濟、社會等情況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主權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國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權,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均有責任充分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
2、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國,也不得以任何藉口侵犯他國,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在國際關係中,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4、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在法律上必須是平等的,在事實上必須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國家不應謀取任何特權;互利,就是各國在其相互關係中,不能謀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別國為目的,而應該對雙方都有利。
5、和平共處原則。國家在其相互關係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應當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係,和睦相處。
6、民族自決原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採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
7、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當透過和平的方法予以解決。不能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
8、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一個國家應當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1、以右為尊,前述桌席的安排,已述及尊右的原則,席次的安排、亦以右為尊,左為卑。
2、故如男女主人並座,則男左女右,以右為大。
3、如席設兩桌,男女主人分開主持,則以右桌為大。
4、賓客席次的安排亦然,即以男女主人右側為大,左側為小。
5、職位或地位高者為尊,高者座上席,依職位高低,即官階高低定位,不能逾越。
6、職位或地位相同,則必須依官職傳統習慣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