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汙染的來源主要是:化學汙染物。包括無機汙染物和有機汙染物。前者如汞、鎘、鉛、砷等重金屬,過量的氮、磷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後者如各種化學農藥、石油及其裂解產物,以及其他各類有機合成產物等。
2、物理汙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固體廢棄物如尾礦、廢石、粉煤灰和工業垃圾等。
3、生物汙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包括醫院)排出的廢水、廢物以及廄肥等。
4、放射性汙染物。主要存在於核原料開採和大氣層核爆炸地區,以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1、土壤汙染的來源主要是:化學汙染物。包括無機汙染物和有機汙染物。前者如汞、鎘、鉛、砷等重金屬,過量的氮、磷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後者如各種化學農藥、石油及其裂解產物,以及其他各類有機合成產物等。
2、物理汙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固體廢棄物如尾礦、廢石、粉煤灰和工業垃圾等。
3、生物汙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包括醫院)排出的廢水、廢物以及廄肥等。
4、放射性汙染物。主要存在於核原料開採和大氣層核爆炸地區,以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據《法制日報》報道,2月24日,北京律師董正偉收到了環保部的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令他失望的是,對於他所提出的請求環保部公開“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方法和資料資訊”的申請,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媒體沒有披露環保部門依據什麼標準,來認定全國土壤汙染狀況屬於“國家秘密”。《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的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國家秘密”就是一個例外。確屬“國家秘密”的不應公開,對那些可能危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國家秘密”更不能公開。
但“國家秘密”也不能是個“筐”,什麼都可往裡裝。在制度層面,還有一部《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裡面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資訊,理當提出具體的認定依據。
任由政府部門解釋“國家秘密”,不但會傷害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也同樣會傷害國家的保密制度。因《保守國家秘密法》並不排斥政府資訊公開,相反,在該法第4條還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具體到土壤汙染狀況,資訊關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公眾擁有知情權。據媒體報道,自2004年以來,毒地開發引發的急性中毒事件頻頻曝光。如2006年7月,位於蘇州南環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業搬遷後,留下20畝毒地,導致六名築路工人在挖土時昏迷。若有一張詳盡的全國土壤汙染狀況地圖,類似的悲劇將大大減少。而且,國務院今年曾有“未治理毒地不能建住宅”的規定,只有土地汙染資訊的全面及時釋出,民眾才能監督這一規定是否落到實處。
除了類似“毒地”之外,土壤汙染還在更多層面威脅著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比如,很多被重金屬汙染的土地仍在生產稻米等農作物,土壤汙染透過農作物種植以及食品傳播,對更大範圍的民眾造成了健康損害。如果說化工企業搬遷遺留的“毒地”,周邊民眾還能有所警覺,那些由大氣、水體向土壤轉移的重金屬汙染,“潛伏”更深,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控和資訊釋出。這些直接影響民眾生存健康的汙染資訊,不應該全歸類於“國家秘密”。
從另一角度看,“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方法和資料資訊”是基於一場耗資巨大的摸底調查。花費了納稅人如此龐大的一筆調查資金,卻不公佈最終的調查結果,如何能取信於民?希望有關部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對民眾的訴求做出更明晰的回應。真正的“國家秘密”不公開,民眾能理解,但將土壤汙染資訊也列入“國家秘密”,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還是希望有關部門回應民眾關切,依法公開土壤汙染資訊。
1、環境汙染:在工業生產和其他人類活動中,由於有機物不完全燃燒,產生大量多環芳烴並排放到環境中,再透過空氣、接觸等途徑汙染食品。多環芳烴的生成量同燃燒裝置和燃燒溫度等因素有關,如大型鍋爐生成量低,家庭用的煤爐生成量高。
2、加工過程中形成:食品成分在加熱加工時,受高溫的影響發生裂解與熱聚等反應,形成多環芳烴化合物,如油炸食品,油脂在高溫下發生裂解與熱聚可產生苯並芘。
3、加工過程受汙染:食品機械所用的潤滑油含有多環芳烴,食品加工過程中若受到潤滑油的汙染,可造成食品的多環芳烴汙染;石油產品如瀝青含有多環芳烴,若在瀝青鋪成的柏油馬路上晾曬糧食,可造成糧食的多環芳烴汙染。
4、水產品的汙染:水體受多環芳烴汙染後,水產品可以透過生物放大作用富集多環芳烴。
5、植物及微生物合成:某些植物及微生物可合成微量的多環芳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