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進行界定的相關條款,勞動者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打架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職責等受到暴力傷害,或者是故意的互相傷害,與工作無關,則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進行界定的相關條款,勞動者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反之,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打架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職責等受到暴力傷害,或者是故意的互相傷害,與工作無關,則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工傷。
如果騎車上班是走的合理的上班路線,且受傷的原因是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則算工傷;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總結起來,上班路途上發生了自己是同等責任後者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算工傷,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