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方應該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進行合理的賠償,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可以要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
如果造成殘疾了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家屬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雖然交強險有規定無責方承擔部分賠付責任,但是並非所有案件無責方都承擔賠付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在有責方能夠全部賠付的情況下,無責方無須承擔賠付責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方才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當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導致事故自然也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保險公司依據傷者實際產生的合理醫療費,在保險範圍內予以賠償,但非醫保用藥不予理賠。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範圍內,不分責任大小先予承擔,壹萬元醫療費,不足部分,按責任大小在商業險範圍內,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但在商業險賠付時有不計免賠率。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核心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發生小事故肇事者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相關的費用。之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受害方可以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獲得醫療費、喪葬費用,之後的精神損害賠償之類的民事賠償可以提起訴訟向肇事者索賠。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 ...
一般交通事故賠償,參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比例,由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9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 ...
交通事故中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的部分由具體的侵權人賠償誤工費,如果車主無責,一般是不需要賠付誤工費的。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 ...
(一)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對方有以下行為的,對方負全責,相應的己方就無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 ...
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
“私了”後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後,應當立案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儘量收集證據,儘可能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
但由於現場已不復存在,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