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層面來講,如果員工在公司自殺的話,公司是可以不對自殺員工進行賠償的,因為自殺屬於自傷事件。每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如果是因為工作壓力過大的情況,可以以辭職等方式解決。而不是以自殺的方式進行解決。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維持名譽可能會給自殺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從法律層面來講,如果員工在公司自殺的話,公司是可以不對自殺員工進行賠償的,因為自殺屬於自傷事件。每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如果是因為工作壓力過大的情況,可以以辭職等方式解決。而不是以自殺的方式進行解決。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維持名譽可能會給自殺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有賠償,除非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被辭退的,沒有賠償。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沒有賠償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六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