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辭退經濟補償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分析,如果試用期辭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2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均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小產權房拆了是沒有補償的,因為小產權房是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因此即使被拆除了,國家也是不會給予賠償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 ...
企業單位沒有罰款的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
需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 ...
如果無證門面房是違章建築是不能獲得拆除違章建築是沒有補償的。違章建築是沒有獲得批准或超過批准期限所建築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如果無證門面房有其他的證據能證明房屋的物權歸屬和合法性就可以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 ...
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 ...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補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
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 ...
在廠房滿足合法建築的前提下,既然拆遷對廠房租客的權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損害,則廠房的承租人有權就拆遷主張補償,補償的大部分來源於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費,如果租客自行裝修廠房,還可以主張裝修費和裝置安置的費用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 ...
有賠償,除非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被辭退的,沒有賠償。女性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時候,都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如果公司將女性辭退,是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條例對女性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