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個人不可以徵收土地,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在我國個人不可以徵收土地,徵收是指徵收主體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時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鎮政府無權徵收土地。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檔案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透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徵收權,並且徵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說鎮政府作為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徵用土地。但如果說鎮壓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准徵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