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和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式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次數變了,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但是在時間方面受到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的規定,即建議程式3個月,一般程式是六個月的審限。具體實際操作中,有時間更短的,比如一個半月就結案的,也有時間更長的,持續一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次起訴離婚和第二次起訴離婚程式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次數變了,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但是在時間方面受到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的規定,即建議程式3個月,一般程式是六個月的審限。具體實際操作中,有時間更短的,比如一個半月就結案的,也有時間更長的,持續一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般3到6個月。
調解是每次庭審的必經程式,不管是第一次訴訟離婚還是第二次、第三次(存在的話)訴訟離婚,法官都會在開庭之初對雙方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才繼續開庭。
開庭審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或當事人申請再次開庭(以上兩種均應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批准)或合議庭認為應當再次開庭的情形,才會再次開庭審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簡易程式一般轉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