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2、注意證據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更好的證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收集證據的進行不得有違法侵權等行為,要運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1、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2、注意證據的全面性,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更好的證明事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收集證據的進行不得有違法侵權等行為,要運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民事訴訟證據指依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民事訴訟證據可被分為八種,分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資料、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