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車位買賣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所以首先要先確定一下,這個車位是人防工程還是屬於這種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如果是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就可以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上車位買賣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所以首先要先確定一下,這個車位是人防工程還是屬於這種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如果是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就可以進行買賣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只有使用權可以賣:賣的是使用權,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
車位屬於無產權的公共面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無產權的公攤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共有部分,只有業主才有權處分。但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陽光車位進行管理,對外進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費用之後,剩餘租金收益可歸入小區維修基金。
最高出租年限為20年,“公攤面積車位”的出租需要注意一個期限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合同最高期限是20年,所以“公攤面積車位”的出租期限應當不超過20年,否則超出部分將無效。
1、但是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這樣會損害國家和買受人利益,簽訂的合同協議也是無效的。購買這種人防車位到期後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是人防車位20年後爭端問題。由於各地對人防車位產權立法有所不同,上海、廣州、重慶、廈門、漳州等地實行人防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並可辦理產權證,也就說個人或機構可以向開發商購買人防車位產權。而安徽、江蘇、江西則實行人防車位不能出售只能租賃,所以你在這些地區只能購買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使用權到期需續租。
2、人防車位是指人防工程裡的車位,其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而建築機構可以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給個人和機構,租賃期限最多20年,超過20年後可繼續租借。其實不一定要買人防車位的,也可以選著普通產權車位,這種產權車位與商品房一樣70年的期限,到期則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暫無明確規定)就可以繼續續期擁有產權。
3、綜上所述,在法律上對人防車位許可權問題仍不完善,人防車位政策是根據地方法規而定的。因此在購買人防車位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車位的許可權,最好立字為據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