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內容:
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
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均田制的內容:
1、男子15歲以上,授種粟谷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1頭授田叨畝,限4頭牛。授田視輪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準買賣,年老或身死還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隨奴婢和牛的有無而還授。
2、男子授桑田20畝。桑田世業,不必還給國家,可傳給子孫,可賣其多餘的,也可買其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地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0畝,年老及身死後還田。
1、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區別在於:井田制: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均田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2、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3、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均田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
井田制:目的是鞏固奴隸制統治,性質是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農民墾種荒地,以取得軍隊供養和稅糧,由曹操建立,此舉對安置流民,開墾荒地,恢復農業生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曹操統一北方創造了物質條件;
均田制:西晉末年,中國北方在長期戰亂之後,戶口遷徙,土地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孝文帝於公元485年頒佈,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使農民擺脫豪強大族的控制成為國家編戶齊民,保證了國家的賦稅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