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主要內容:
1、公使常駐北京;
2、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臺灣(後定為臺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3、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外國人可往內地遊歷、通商;
5、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
6、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
7、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
天津條約主要內容:
1、公使常駐北京;
2、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臺灣(後定為臺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3、外籍傳教士得入內地自由傳教;
4、外國人可往內地遊歷、通商;
5、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
6、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
7、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
1、《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6月13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簽訂,共十二款。2、《中美天津條約》原稱《中美和好條約》,1858年6月18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衛廉在天津簽訂,共三十款。3、《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6月26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附有專條。4、《中法天津條約》原稱《和約章程》,1858年6月27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天津簽訂,共四十二款,另訂《和約章程補 遺》六款。5、《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又稱《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條約》 的補充條款,1858年11月8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上海簽訂,共十款,附有《海關稅則》。
當時英法列強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迫使清政府同意“修約”,也就是修改條約的部分內容。這樣一來,修改後的新條約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要雙方政府的代表的共同見證下,將雙方政府保留的舊條約當面銷燬掉,換上新的條約儲存,這就是換約。
《天津條約》的主要內容:
1、公使駐京。
2、賠款。
3、外國人到中國內地遊歷、經商、傳教。
4、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通航。
《天津條約》的影響:
1、中國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2、清政府的權力結構發生變化,設總理衙門、總稅務司、同文館。
3、旨在推動王朝中興的洋務運動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