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直接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雙方協議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一種是一方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直接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雙方協議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一種是一方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只要當事人願意,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結婚;而對於夫妻離婚,法律設定的限制則更加少,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對與犯人離婚做任何限制。因為,如果僅僅因為對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與犯人離婚,這將嚴重損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因此,配偶是可以與服刑人員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我國法律也有對配偶下落不明後一方要求離婚的相關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由此可見,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會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後,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公告送達,即可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離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從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一種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後,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方為失蹤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論哪種方式,只要離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於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式走完後,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係束縛的目的,不利於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採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並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裡糊塗地被解除了婚姻關係,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於人身關係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