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另一方不需承擔還債責任,由欠債那方負責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債務,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另一方不需承擔還債責任,由欠債那方負責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如果沒有明確是一方的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方的卡債,另一方還不還,關鍵是看這個卡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則需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反之,則由個人償還。
2018年年初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三種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後共同追認的債務。
第二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第三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這個解釋應用到信用卡卡債上,也就是說,如果卡債有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另一方事後追認,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確用於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那麼,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