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此時,另一方作為去世一方的配偶,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按順序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此時,另一方作為去世一方的配偶,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按順序繼承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父母一方死亡後,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享有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言,一般情況下是均等分配繼承遺產,但是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例如,對於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應當予以分配等。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方的卡債,另一方還不還,關鍵是看這個卡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則需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反之,則由個人償還。
2018年年初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三種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後共同追認的債務。
第二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第三種,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這個解釋應用到信用卡卡債上,也就是說,如果卡債有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另一方事後追認,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又或者,一方的卡債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確用於了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那麼,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