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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誰還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誰還

  對於夫妻一方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另一方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被繼承人遺產的一方承擔,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此時債權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償,那麼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處理有以下兩種情形:

  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產的,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債務的承擔是怎樣的

  1、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產的,那麼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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