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離家出走起訴離婚程式是:
根據“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這種情況,處理時:
一是必須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關係。
二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方法有兩種,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又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起訴離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
一方離家出走起訴離婚程式是:
根據“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這種情況,處理時:
一是必須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關係。
二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方法有兩種,既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又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起訴離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
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的方式或途徑有:
1、直接起訴到法院離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透過公告方式釋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2、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後,再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申請失蹤,要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在異地訴訟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