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財產分配原則有: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給予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 ...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考慮雙方意願而協議將部分財產讓與子女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 ...
夫妻一方死亡的,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 ...
如果是婚前贈與一方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的,則除對方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方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 ...
離婚後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協議或訴訟離婚離婚之後,發現在離婚協議中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相關約定,或者對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條款反悔的這些情形,都能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 ...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依據,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