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該贈與有效。而且,一旦進行了房產變更登記,就視為贈與行為完成,受贈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即如果這個房子不具備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那麼,贈與方在贈與財產變更前取消贈與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其撤銷贈與。
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該贈與有效。而且,一旦進行了房產變更登記,就視為贈與行為完成,受贈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即如果這個房子不具備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那麼,贈與方在贈與財產變更前取消贈與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其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房屋,也可以透過放棄繼承權的方式,放棄房屋的繼承。具體來說講,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後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必須是法定的明示方式。如果是默示的話,就視為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換句話說,想要放棄經過公證的房屋,就需要在繼承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這時候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就是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保護被繼承人,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時間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夫妻婚後房產公證有效。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