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只要雙方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協商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過的協議可以作為調解機構及審理機構最直接的工作依據,從而起到雙重保障的作用。
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做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不用分割財產,雙方進行達成一致,可以協議離婚即可。如果對子女撫養等問題達不成一致可以進行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後夫妻財產要依法進行分割且遵循以下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等原則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 ...
離婚不一定要財產評估。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沒有規定一定要進行財產評估,由雙方共同協商財產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 ...
婚前夫妻可以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 ...
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 ...
1、因為只要結婚之後,領了結婚證,夫妻雙方透過工作或者投資等不同的渠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各方面的收益等等都屬於共同財產。
2、就算是繼承他人的財產,獲得的房子、車子,只要沒有簽署相關的協議,也屬於夫妻共同的。
3、由此可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範圍還是比較廣泛的,但是最主要的就是在領了結婚證,結 ...
夫妻起訴離婚法院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一般起訴離婚向法院遞交材料的當天就可以立案。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