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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怎麼分割住房公積金呢

夫妻離婚怎麼分割住房公積金呢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協議離婚如何分割住房公積金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

  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透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透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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